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深圳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团体名称为深圳市儿童福利会。英文译名:CHILD WELFARE INSTITUTE OF SHENZHEN,英文缩写:SZCWI。
第三条 本会性质:本会为专注儿童公益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由热心儿童福利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组成。
第四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良好道德风尚,以提高儿童素质为目标,广泛联合社会各界力量,为儿童的生存、教育、成长和发展提供公益性的社会支持、服务和救助,关注特殊儿童群体,重视儿童培养的科研工作,促进本市儿童福利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为深圳市民政局,业务指导单位为深圳市妇女联合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七条 本会地址:深圳市桂园路红围街19号(暂定)。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弘扬中华民族“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传统美德,倡导“儿童优先”的原则,宣传、号召全社会关心儿童的福利事业,积极营造有利于儿童健康成长、全面发展的社会环境;
(二)接受来自社会各界的各种扶持和捐赠;
(三)通过合法渠道筹集资源,募集并管理资金;
(四)在政策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投资经营事项,运营、管理本会资源,增强本会经济实力;
(五)根据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需要,投资运营儿童公益项目,开展有益于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的公益活动和社会服务;
(六)关注特困、孤残、重症等弱势儿童的生活和教育等福利状况,并为其提供适当的资助;
(七)支持、推动和组织实施有关儿童问题的研究工作;
(八)开展对外交往与合作。加强儿童、儿童团体之间以及社会各界热心儿童福利事业的人士、团体、单位相互间的联谊与交流;
(九)承接政府或其他社会机构的购买服务,开展与其他机构的合作业务;
(十)开展其他符合本会宗旨的业务活动。
第九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章程开展活动;
(二)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监督、集体决策。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互相监督机制;
(三)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四)坚持非营利原则,收益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儿童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本会设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在本会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热心为儿童福利事业做出贡献,有能力推动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
(三)没有受到刑事处罚;
(四)单位会员除上述条件外,还需持有合法有效的相关执照;
(五)自愿加入。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推荐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进行审议、监督,提出批评、建议;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应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本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超过两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或提前换届一般不超过1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修改章程、罢免理事、监事和组织解散等重大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2/3以上同意。
第十九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三个工作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
第二十条 会员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和表决。会员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会议和表决的,应于会员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执行委员会,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改变或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决定其他应由会员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向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内设会长会,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决策工作。
理事会下设执行委员会和咨询委员会。
执行委员会和咨询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列席理事会会议和会长会会议。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长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会议的,由会长授权其他会领导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需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可采用现场、通讯等会议形式召开,会议应当形成会议记录,理事会的决议由会长签发。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须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并向大会作报告;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
(四)聘免执行委员会和咨询委员会委员,任免执行委员会和咨询委员会负责人;
(五)决定机构设置,审定机构负责人;
(六)审议薪酬等重要管理制度;
(七)审议重大资金使用计划;
(八)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九)审议执行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十)表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十一)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十二)决定其他应由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心儿童福利事业,拥护本会章程;
(二)在本会相关领域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号召力,或在相关的业务方面造诣较深,对儿童福利事业做出过突出贡献的知名人士;
(三)有能力推动本会的事业发展。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1名、执行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领导本会工作。执行会长为专职人员,采用聘任制,在会长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会长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时,由会长提名其他会领导担任法定代表人,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社会具有较高的威信和影响力,在相关领域成绩突出,贡献显著;
(三)具有较高的领导水平和较强的号召力;
(四)实事求是、作风民主、处事公正、清正廉洁、联系群众、具有较强的亲和力;
(五)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审定提交会员大会会议的议案;
(四)提名执行委员会和咨询委员会负责人;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六)决定其他应由会长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荣誉会长、荣誉副会长,由对本会事业曾做出过突出贡献或有重要作用的社会知名人士担任。荣誉职务由理事会决定并授予。
第三节 监事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监事2名。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每届任期五年,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四条 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第三十五条 监事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列席监事认为必要的其他会议;
(三)对本会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
对相关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违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对违反法律法规、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给本会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依程序提出罢免议案;
(四)监督、检查本会的财务活动;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
(六)其他应由监事监督的事项。
第四节 执行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执行委员会是理事会的日常运作机构,向理事会负责,重大事项需进行集体决策。
执行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执行委员会主任由执行会长兼任,副主任由主任提名,理事会任免。
第三十七条 执行委员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
(二)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三)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五)研究机构设置;
(六)决定工作人员的聘免和薪酬待遇;
(七)筹集、投资、运营、管理资源,筹建、运营公益项目,实施公益慈善工作;
(八)完成理事会和会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五节 咨询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咨询委员会是本会的咨询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咨询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咨询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会长提名,理事会任免。
第三十九条 咨询委员会的职能:
(一)为发展战略、重大规划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为重大投资项目和重要投资事项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三)为运营、管理中的重要事项、重要活动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四)为本会的运营、发展提供协助;
(五)完成理事会和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咨询、研究和论证等事项。
第五章 财产管理及使用
第四十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入与资助;
(二)公民、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国际组织、国际友人的自愿捐赠;
(三)政府的资助、划拨和购买服务;
(四)在法律政策允许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银行利息和金融证券的投资收益;
(六)创办实体和资本投资运营的收益;
(七)和其他机构合作取得的收益;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定期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属社会公共财产,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资金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重大资金使用计划必须经过理事会审议通过。重大投资事项须经执行委员会集体讨论决策。
第四十四条 本会设立独立的财务机构,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按照国家及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建立财务核算和会计监督制度,统一核算本会的资产和经营活动,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该进行财务审计。上届理事会须与下届理事会办理本会资产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人员执行《劳动合同法》,实行市场化薪酬机制,薪酬由基础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构成,工资分配向关键岗位和核心人才倾斜。
实行聘任制的会领导及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工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他专职人员按本会薪酬制度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因完成宗旨或其他原因需要终止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7年11月2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